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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报关员考试辅导>> 2006年报关员考试讲义
2006年报关员考试讲义-海关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报关网 www.BaoGuan.com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一、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二、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 报关网 www.BaoGuan.com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 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 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 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 连续追缉权
    *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

    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
    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19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1998年设立。20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报关网 www.BaoG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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