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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